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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韩志平,男,1998年**月**日出生,泸州市江阳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志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韩志平通过微信先行收取毒资,再交付毒品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余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韩志平在泸州市江阳区电脑城135地质队小区门口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2、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韩志平在泸州市江阳区沱江二桥下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五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3、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韩志平在江阳区电脑城135地质队小区门口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四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4、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韩志平在恒大御景湾小区侧门垃圾库口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韩志平于2019年7月2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志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强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志平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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