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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坪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高坪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一起在高坪区燚鼎红火锅店吃饭饮酒,当晚22时左右,其驾驶川RL****小型轿车由高坪区东方国际社区地下停车场出发,经松林路往果园路方向行驶,22时04分许,其驾车被南充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挡获,现场呼气测试结果为159.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录像、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受案登记表、挡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天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滨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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