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45281199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址:广东省普宁市**镇**村A区***号。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 8月份,刘某某、侯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络开发公司建立名为“赏萌”的传播淫秽视频打赏平台,招聘代理人,并由招收的代理人将淫秽视频链接发送至代理自建的微信群内,进行牟利。将其中非法所得收益的75%通过支付宝转给代理人。
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年底,在“赏萌”平台注册为会员成为代理人,后自己建立多个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转发“赏萌”平台上的淫秽视频进行非法牟利。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陈某自2018年2月22日到2018年3月18日,传播淫秽视频获利共计227836.8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到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伟华
乔凤梅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换押证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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