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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康**,女,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54********,汉族,初中,王楼乡康庄村党支部书记,户籍地及住址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康庄村靳庄村西组***号

本案由商丘市梁园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6月至2003年,康**组织人员建设康庄原村室、厂房。2004年3月,康达公司租赁康庄原厂房时,在所租厂房与村室之间新建厂房3间(利用原村室及原厂房的三面墙,其实只建设一面墙及房顶),建设时材料由康达公司购买,工钱1000元由康庄村委会支付。康达公司与康庄村委会约定,停租后该处建筑归康庄村委会所有。村室及厂房共计面积979.39平方米,二四墙374.3平方米,建厕所两处。

康庄原村室、厂房建设时借用康**16362元;康**前夫施**提供水泥、白灰等建筑材料计27800元;王楼乡政府协调该乡境内窑厂向康庄村委会免费提供价值26726元的砖;康庄村委会账目支出建村室所用材料及费用6469元,支出村室维护费用5858元;邓**(康庄村委会主任)、邓**(王楼供销社贸易公司负责人)提供了部分建筑材料。2002年,康庄村委会有提留款、计划生育罚款、奖金等收入7万余元,全部用于村室建设。上述投入康庄村原建村室和厂房建设,共计支出15万余元。由于没有完整的账薄记录,2019年3月9日,梁园区监委委托郑州质证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康庄原村室、厂房进行了评估,其建筑成本价值为147336元。

因商周高速建设、拓宽工程需要,2009年10月、2010年12月,康庄原村室、厂房先后被征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401476.60元补偿。康**于2009年10月、2011年4月、2011年6月,分三次在王楼乡财政所领取村室补偿款共计401476.60元,扣除村委会借用康**16362元,康**前夫施**提供材料款27800元,剩余357314.60元公款,被康**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支出。

2014年2月至4月,区纪委调查康**侵占村室补偿款等问题时,康**上交违纪资金39053元。调查中,被调查人康**起初不配合调查工作,经过组织说服教育和调查的逐步深入,逐渐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后期能够配合调查组调查,对调查认定的违纪违法资金能够配合追缴,其中,2019年2月上交64300元,3月27日上交52000元(该款为主动上交),4月10日上交50000元,4月14日上交151961.6元,合计31826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邓**证言;3、被告人康**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以普通程序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康**现取保侯审(136****8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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