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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秦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街**号**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D*****号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24.6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智丽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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