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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家住咸阳市渭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现暂住咸阳市秦都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咸阳市渭城区****大队职工。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上网追逃期间被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临时羁押期自2019年9月11日14时至2019年9月17日16时),同年9月18日被移交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 月20日第一次补充侦查重报;2020年3月3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31第二次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至2019年*月期间,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向袁某某、郭某、姚某、赵某某、刘某等30余名上线中间人、上线中间人所联系的其他下线中间人以及通过让各级中间人分别对史某某、娄某某、房某某等***名被害人(详见后附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被害人人数、姓名及中间人案发前后退赔被害人损失数额情况统计表>,其中剔除因被害人姓名重复被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重复统计的被害人人数6人;增加新发现、鉴定时漏统计的被害人2名被害人回某某、被害人康某某)虚构了只要给其交付一定数额钱款就有能力给学生家长办成小学生入学、给买房者申购到经适房、给租房者审批到公租房和给求职者安排在公有单位的工作等虚假事实,并通过向袁某某、郭某、姚某、赵某某、刘某等上线中间人及上线中间人所联系的其他下线中间人、被害人隐瞒其实际没有能力办成上述事项和意图诈骗被害人钱款的真相;作为中间人出于从中赚取非法收入的目的,袁某某、郭某、姚某、赵某某、刘某等中间人及其所联系的其他下线中间人轻信被告人李某某编造谎言的情况下分别向各自联系的中间人、被害人转告了被告人李某某所编造的谎言,致使上述***名被害人在轻信其谎言被骗情况下共计向中间人交出钱款1115.63万元,有部分被害人直接向被告人李某某共计交出钱款28.3万元、有部分被害人通过袁某某、郭某、姚某、赵某某、刘某等中间人转交方式向被告人李某某交出钱款505.13万元(公诉机关经审查,在原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收取501.13万元数额外增加认定了新查明的被害人回某某经中间人吴某某和姚某转交被告人李某某的被诈骗款4万元、增加认定了被害人康某某直接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诈骗款  2.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总计诈骗所得款533.43万元,赃款全部被被告人李某某据为己有并将其中大部分用于日常生活挥霍。

案发前后,涉案部分被害人(详见中间人给被害人退款情况明细表)共计从上述中间人袁某某、郭某、姚某、赵某某、刘某等处追回赔偿款173.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所实施诈骗犯罪直接和间接造成了上述被害人共计财产损失944.98万元。

2020年*月*日,陕西咸阳**司法会计鉴定所以(陕新司鉴字(2020)第0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认定:本案被害人***人共计向中间人交出钱款1111.63万元、直接向被告人李某某交出钱款25.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取涉案钱款共计526.93万元,其中直接收取被害人钱款25.8万元,通过收取袁某某、郭某、姚某、赵某某、刘某转交被害人钱款501.13万元;案发前后,中间人向被害人共计退赔钱款173.15万元,其中有据可查的钱款为120.95万元,虽然无据但被害人认可的为钱款为52.20万元;待退被害人钱款938.48万元。

破案后,从被告人李某某及案外人员和某等人处扣押、冻结涉案款47.883338万元及涉案财物路虎汽车一辆、RADO牌和CARTIER牌手表各一块、金黄色金属质地手镯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通过编造其有能力给小学生家长办成小学入学、有能力给买房者申购到经适房、有能力给租房者审批到公租房和有能力给求职者安排在公有单位的工作等虚假事实、隐瞒其诈骗被害人钱款的真相,诈骗***人共计533.43万元,并直接和间接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900多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伟

                       2020年5月1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咸阳市渭城看守所。

2.案卷十五册,量刑建议书四份,有关材料及涉案财物照片共计13页,光盘四张。

3.涉案款47.883338万元及涉案财物路虎汽车一辆、RADO牌和CARTIER牌手表各一块、金黄色金属质地手镯一个现保管于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

4、<李某某涉嫌诈骗案被害人人数、姓名及中间人案发前后退赔被害人损失数额等情况统计表>一份(统计表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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