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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垦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林**,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003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西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石桥巷**号附**号,现住新疆昆玉市阳光苑18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田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重新对林**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林**在昆玉市河东家宴饭店与他人吃饭饮酒,23时许,林**再次与他人饮酒,23时40分许林**驾驶新R*****牌小型轿车行驶至224团龙锦小区2号楼前时与停放在院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林**涉嫌酒后驾车,随后民警依法将林**带至昆玉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林**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检察官助理:宋**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昆玉市阳光苑18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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