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阿XX,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219XXXX,维吾尔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墨玉县普XX乡XX村XX号,现住墨玉县XXXXXXX号巷XX号平房,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我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买XX,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319XXX,维吾尔族,中专,工人,住墨玉县波斯坦街道英协海尔路XX号X栋X单元X室,现住养路段,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7日被我院依法逮捕。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克XX、阿XX、买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克XX2016年夏天在墨玉县雅瓦乡其来克村XX号的果园里种大麻造100克左右的大麻藏在家里,2019年9月24日在家门口给被告人阿XX52.7克大麻卖给了1000元。
被告人阿XX于2019年9月20日在自己家把46克左右的大麻3500元卖给了被告人买XX。
被告人买XX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先后两次在被告人阿XX的店里购买55克左右的大麻3200元,自己抽了一部分,剩余的35克大麻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先后两次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加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扣押物品,破案记录等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XX、阿XX、买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巴拜克尔·艾热提
阿依古丽·热杰普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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