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xx县,住xxx家属楼平房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1时02分,李xx涉嫌酒后驾驶新G8157F号蓝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xx镇xx家属楼院内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后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抽取血样,鉴定结果为312.3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 证人杨x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6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李xx讯问及现场视频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道路上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犯罪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