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家住周某某**乡**村**组**号。198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年11月13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1987年被假释;1991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被减刑三年释放;2013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前,司某告诉被告人马某某其需要辆电动三轮车。同年6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周某某沙沙河“水街”闲逛,发现“水街”景区桃花大道4号门停车场处停了一辆红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把该电动三轮车电线烤软后接通电路并盗走。而后驾驶车辆至司某家中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司某。经周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马某某盗窃的红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200元人民币。2019年9月26日,周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司某处将被盗的电动三轮车扣押并于同年10月21日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磊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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