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系吉林市**区**路**旅馆老板娘,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路**号,住吉林市**区**路某旅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兰某某经营的吉林市**区**路**旅馆**房间下水漏水,遂通过顺发建材商店联系被害人王某某给其维修下水。因认为王某某在维修过程中造成地热管道损坏,兰某某与王某某多次协商未果。10月17日13时兰某某通过顺发建材商店联系被害人王某某再次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二人发生争吵,兰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王某某左侧胸口一刀,之后又捅其左侧肋部一刀。当王某某转身跑时兰某某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打在王某某背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胸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2.书证:抓捕及破案经过、吉林市中心医院、吉大第一医院诊断书、伤情照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市常住人口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迟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吉市)公(刑)鉴(法临)字【2019】672号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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