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运才,曾用名王云才,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镇**村**组,住址:吉林省集安市**镇**村**组。2010年10月10日因走私穿龙骨、废紫铜被集安海关(现更名为通化海关)行政处罚。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9年12月22日被通化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通化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街道**委**组,住址:吉林省集安市**园**。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9年12月21日被通化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镇**村**组,住址:吉林省集安市**镇**村**组。2016年4月27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月20日执行刑满。2019年5月22日因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运输行为被通化海关行政处罚。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9年12月22日被通化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通化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运才、夏某甲、孙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23日、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 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运才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集安市青石镇青石村一组附近中朝边境鸭绿江边,多次与朝方军人(王运才自述)非法交易,走私进境“黄龙峰”、“鸭绿江”、“早晨”等多个种类朝鲜产香烟。被告人王运才将走私进口的香烟放在自家车库及租用的车库内,后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驾驶自有黑色中华轿车将走私进境的朝鲜产香烟非法销售给被告人孙建、夏某甲等人共计15,717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销售香烟****,100,190.00元,非法获利约八万元。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运才被集安市太王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扣押其存放在车库内的走私进境朝鲜产香烟1611条。经鉴定,扣押香烟为真品卷烟;每条单位价格204.43元。经通化海关核定,被告人王运才走私香烟共计3143.4千支,价格3,213,026.31元,偷逃应缴税款1,839,562.09元。涉案赃款及被告人王运才运输走私香烟使用车辆已依法扣押。
2.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夏某甲直接向被告人王运才非法购买走私进口的朝鲜产香烟3191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运才支付香烟款共****,438.00元。被告人夏某甲销售香烟获利约七千元。2019年12月22日,夏某甲被传唤到案。经通化海关核定,被告人夏某甲走私香烟共计 638.2千支,价格652,336.13元,偷逃应缴税款373,483.66元。涉案赃款已依法扣押。
3. 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孙建直接向被告人王运才非法购买走私进口的朝鲜产香烟3191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运才支付香烟款****,538.00元。被告人孙建除自己消耗部分香烟外,通过从事“黑导游”工作,将大部分香烟销售给外地游客、孙明雪、李洪利等人,非法获利约五、六千元。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孙建被抓获归案。经通化海关核定,被告人孙建走私香烟共计 227.2千支,价格232,232.48元,偷逃应缴税款132,960.65元。涉案赃款已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某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运才、孙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化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
5.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运才、夏某甲、孙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运才从朝鲜走私香烟进境并非法销售,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孙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香烟并销售,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运才、夏某甲、孙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运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4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娜
检察官助理:王美懿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运才、孙建现羁押于集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扣押涉案赃款9.3万元、黑色中华轿车一辆、朝鲜产香烟1611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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