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0时57分,被告人陈某某在吉林省永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家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该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连山路交汇处时与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蹭,双方均有车损,无人员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6.41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赔偿于某某经济损失,得到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前科劣迹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收据等;
(二)证人:于某某、王某某、关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五)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在吉林省永吉县**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