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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4时24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吉C****8号轿车行驶至牙四线-840公里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东大桥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mg/100ml。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晓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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