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4时24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吉C****8号轿车行驶至牙四线-840公里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东大桥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mg/100ml。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晓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