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于博,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毕某某丈夫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被告人于博与毕某某母亲于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并加为好友。同年4月,被告人于博虚构其姑父是中央干部,并且其本人还认识兴城市公安局的“徐局长”、“看守所所长”、法院的一个警察的事实,以有能力为杨某某办理缓刑为由,骗取李某某、毕某某母女人民币84500元,用于个人花销。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于博从四平市英城监狱被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涉案人员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兴城市人民法院情况说明、兴城市公安局政治处情况说明、微信转账以及被告人于博微信信息截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流水;2.被害人毕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于博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于博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禹家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于博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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