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跃江,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跃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赵跃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街道**市场,秘密窃取郑某甲上衣兜内的**手机,后将手机以100元价格出售,所获赃款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在本市**商城,赵跃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郑某乙上衣兜内的**手机,后将手机以150元价格出售,所获赃款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在本市**路**超市,赵跃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王某某上衣兜内的**手机,后将手机以500元价格出售,所获赃款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被告人赵跃江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跃江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跃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跃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跃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跃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跃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权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赵跃江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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