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51********,汉族,文盲或者半文盲,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吉安市吉安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吉安县**乡**村**村木塘田垅自家种植的油菜田里,为方便从水沟打水浇菜,用火柴点燃了水沟旁的茅草,茅草燃烧过程中,因风向发生变化,火焰通过农田向“**”山上烧去,胡某某扑火未果,火灾一直蔓延,导致“***”“***”“***”等山场以及天河林场的“****”山场、**林场的“***”等山场、三芳林场的“***”等山场全部或者部分被烧毁。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
经井冈山发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安县**乡**村**村“***”等山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815.5亩,该森林火灾过火林地的类型为用材林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起火点照片、现场照片;2.证人王某甲、袁某某、王某乙、胡某甲、王某丙、于某某、尹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庚、王某辛、卢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双媛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双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双媛主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建红
检察官助理肖雪婷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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