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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自然村**号,因故意伤害罪,经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合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2020年3月1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在其租住的合作市三道湾居民区房屋院中喝茶时,见与他租住在同一院内隔壁房间的被害人刘某某回来,便告知刘某某其所用的电表未曾运转过,近两个月电费都是他支付,希望刘某某分担部分电费并找房东维修一下电表。刘某某表示电表未运转,不管他的事,并因此事发生不愉快。之后,尤某某将自己房门锁好离开,至18时30分返回租住屋中,22时许,尤某某出门去接妻子石某某,于23时许夫妻二人回到出租屋内。之后,尤某某外出买回一瓶一斤装老白干白酒,在自己屋内边喝酒边看电视时,听见刘某某打电话声音较大,就将电视机音量调大,陆续将一斤白酒喝完后,于凌晨2时许,出门上厕所返回时在院中与刘某某相遇发生争执、厮打,期间尤某某进入其房屋内拿了一把刀出来,右手持刀、刀尖超前向刘某某左腹部戳了一刀,致使刘某某左腹内肠体外露,尤某某就此停手。遂刘某某前往工友康某某处求救,康某某夫妇及房东卓某某开车将刘某某送往甘南州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19年9月10日刘某某康复出院,同日,合作市公安局委托合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伤情进行鉴定,2019年11月4日合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结果为刘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2.书证:甘南州人民医院诊断书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洮涛

        冯奎花

2020年5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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