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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斯**,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维吾尔族,初中,叶城县保安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住叶城县**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重婚罪,经叶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2月4日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经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目前在辖区。

本案由叶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5月17日,被告人斯**与阿**在**县民政局登记办理结婚证(初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至今,无子女。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斯**在没有跟前妻阿**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镇民政办办理结婚证,与布**结婚,以夫妻名义在**乡**村**组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名女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叶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在与第一任妻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第二个妻子布阿西·麦提托合提结婚,并共同生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斯**判处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阿米娜·艾尔肯

  阿布都热合曼·吐尔逊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起诉书复印件8份,移送函,简易程序建议。

3.侦查卷1卷、共112页,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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