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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古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经古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为晋L*****)在古县县城内,沿龙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泉街与岳阳路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车牌号为晋L*****)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11.13mg/100ml(乙醇/血)。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1025120190000004号认定李某某承担事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师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察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为211.3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荣慧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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