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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0日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孔某某共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7次。2018年9月在其居住的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倚水家园小区8栋3门205室(该房已被孔某某变卖)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在其居住的长春市二道区昊泽富苑小区1栋5门913室,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6次。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南关区东安瑞凯国际小区一期1栋1门503室其家中共计容留其同事贺某某吸食毒品5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王某某与贺某某聊天记录、王某某与孔某某聊天记录;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满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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