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邓小潭,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4********,汉族,初中,群众,经营**餐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小区车库,2004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小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9月3日0时许,被告人邓小潭等人携带刀具,欲在珠玑大酒店对面报复与其一伙有个人恩怨的李某某等人。后邓小潭等人将从珠玑大酒店对面牛杂煲档口经过的罗某某误认为是李某某一伙的人,随即上前用刀将罗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属五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以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勘验、辨认笔录;4.法医学活体检验补充鉴定书;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小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小潭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伙同他人故意伤害罗某某,致罗某某重伤(五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小谭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小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建申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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