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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安**,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杨**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安**自2011年以来,冒用淮北小学19名教职工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35张,并将其中32张交给杨**进行信用卡透支取现,用于经营二人的小额贷款业务,后因贷款无法按时收回,造成信用卡逾期47.97145万元,教职工征信受到影响。

被告人安**、杨**均系自动投案,投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犯罪嫌疑人安家力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杨**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及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办卡原始资料等书证;

2、桐柏县公安局扣押的信用卡、pos机等物证; 

3、杨*、陈*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安**、杨**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安**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安**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并处罚。建议对杨**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玉

检察官助理:刘雁鸣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安**、杨**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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