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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自2019年4月起共同租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用于吸食毒品。

2019年6月,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容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小区**栋**单元**室吸食冰毒和麻古。

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容留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在**小区**栋**单元**室吸食冰毒和麻古。

2019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容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小区**栋**单元**室吸食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辨认笔录;

3.​ 电子数据;

4.​ 证人涂某某、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罗某某的证言;

5.​ 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3次在承租房容留9人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廖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根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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