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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庄**号。因谎报案情,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杭州市**区**路**号**民宿,以需要资金过银行卡流水解冻银行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8000元,所得赃款用于手机“天游”软件上赌博。案发后,黄某甲已归还吴某某人民币18020元。

2.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南平市延平区**镇**电器,假装要购买电脑,以需要资金过银行卡流水解冻银行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95900元,所得赃款用于手机“天游”软件上赌博。案发后,黄某甲亲属已归还叶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

3.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南平市延平区**镇**家具店,假装要购买沙发,以需要资金过银行卡流水解冻银行卡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20000元,所得赃款用于手机“天游”软件上赌博。案发后,黄某甲的亲属已归还袁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2019年10月1日至3日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区同样以需要资金过银行卡流水解冻银行卡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600元、沈某某人民币15000元、吴某甲人民币10000元、吴某乙人民币200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手机“天游”软件上赌博,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上述所骗钱款。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灵隐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其父亲黄某乙扭送至南平市公安局洋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游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3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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