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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

被告人宋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被告人宋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沿辽河大堤由北向南行驶至*********************时,与****行驶的载乘李**的刘**(被害人)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死亡。

经*****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宋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承担次要责任,李**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李**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铁)公(法)鉴(检)字(2019)0026号鉴定意见书,**固仑司法鉴定所酒精定量检验2019铁固EJ检鉴字第0483、0486号鉴定意见书,**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沈车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0678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照轻便摩托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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