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三歪头,男,1963年3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630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某某,住化某某长顺镇**旅店,无前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化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化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女,1968年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680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某某,住化某某长顺镇**苑**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化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化某某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化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租住化某某长顺镇“**旅店”,在其住处容留郑某、王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期间,被告人闫某某收取部分嫖资并为卖淫女提供饮食。2019年11月22日,在容留王某进行卖淫时,造成一名嫖客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残疾人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闫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闫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雪冬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化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现居住在化某某长顺镇**苑**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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