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4********,拉祜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委会大良子寨,住勐海县**镇13公里双汇砖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期限六个月(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
本案由勐海县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6日晚22时,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重骑牌ZQ150-6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勐海县**镇**队附近道路上行驶,将驾驶大运牌DY110-2型普通摩托车的蒋雪莲撞至轻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人体乙醇含量为258.6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华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在勐海县**镇13公里双汇砖厂,联系电话:1515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