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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内黄县*********所原副所长,住内黄县城关镇****号。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于2019年11月4日被内黄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殷泽峰,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殷**利用其担任内黄县***局****所三中队队长、副所长的职务便利,分八次收受鹤壁市****公司曹**、郭**给予的现金共计171000元人民币,为鹤壁市****公司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内黄时免受检查、逃避处罚提供帮助。

被告人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殷**家属代其向内黄县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人民币17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曹**、郭**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殷**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会霞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殷**现被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光盘1张。

4.涉案款物:被告人殷**退出的171000元赃款已于2019年12月17日上缴至内黄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现金缴款单随卷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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