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黄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殷泽峰,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殷**利用其担任内黄县***局****所三中队队长、副所长的职务便利,分八次收受鹤壁市****公司曹**、郭**给予的现金共计171000元人民币,为鹤壁市****公司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内黄时免受检查、逃避处罚提供帮助。
被告人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殷**家属代其向内黄县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人民币17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曹**、郭**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殷**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会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殷**现被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光盘1张。
4.涉案款物:被告人殷**退出的171000元赃款已于2019年12月17日上缴至内黄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现金缴款单随卷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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