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5时12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辽P****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京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90公里加400米附近路段,该路段规定时速不超过30Km/h,朱某某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经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辽P****5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约为76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姗姗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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