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因涉嫌盗窃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3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因涉嫌盗窃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李某(因犯有**临县看守所作出不予收押决定,现已取保候审)二人骑摩托车窜至兴县蔚汾镇鑫城酒店,被告人李某进入鑫堿酒店一楼受害人赵某某所住的106房间内盗窃一部OPP0牌手机,盗窃手机后被告人李某找到在鑫城酒店外面等待的陈某,告诉被告人陈某鑫城酒店楼106房间内还有一部手机,于是被告人陈某进入鑫城酒店一楼以上厕所为由再次进入赵某某所住的106房间内,将106房间内另外一部0PP0牌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陈某离开,两部被盗的手机价值约4000余元钱。
2019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李某二人骑摩托车窜至兴县蔚汾镇福林佳苑小区将小区内停放的一辆旧电动自行车盗走,卖给一临县籍收废品的男子,所得160元赃款,二人用于吸食毒品。
2019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李某二人骑摩托车窜至兴县蔚汾镇福林佳苑小区将小区车棚里停放的一辆旧电动自行车盗走,卖给兴县蔚汾镇河儿上村一摩托车修理铺,所得120元赃款,二人用于吸食毒品。
2019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李某二人骑摩托车窜至兴县蔚汾镇滨河景苑小区施工地,将小区施工地内40余根钢筋盗走,卖给兴县宝山花园小区背后的一废品收购处,所得赃款二人用于吸食毒品。
2019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与个人李某二人窜至兴县蔚汾镇龙兴花园小区后,陈某将小区内一辆旧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陈某联系一收废品男子,以14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用于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窜至兴县蔚汾镇亚华馆附近,将停在巷子内的一辆旧的弯梁摩托车盗走,后陈某联系一临县籍收废品男子,以6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下句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兴县蔚汾镇皇家KTV内盗窃一部0PPO牌手机,后陈某将所盜窃的手机换购毒品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初一天,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李某二人窜至兴县蔚汾镇兴县中学家属楼附近,将楼前放置的五块暖气片盗走所盗的五块暖气片都卖到蔚汾镇镇政府附近一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300元,二人用于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初一天,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李某在兴县通惠巷小宾馆内时,陈某将宾馆内一房间里盗窃一部VIVO牌手机,后陈某将盗窃下的手机用于换购毒品吸食。
2019年11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在兴县工程队附近面馆内,向店内一女服务员已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趁该女服务员不注意时,将该手机盗走逃跑,后被告人李某与陈某将该手机卖到兴县后发达村一烟酒门市内,所得400元赃款二人用于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李某在兴县中学家属院的大院里,盗窃5片暖气片,卖到蔚汾镇政府附近的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300元用于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李某在石堂会金益会馆附近的废品收购站盗窃两片暖气片,卖到寨子沟忻黑线靠河附近的废品站, 所得赃款200元用于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龙兴花园盗窃了一辆电瓶车的电瓶,卖到实验中学对面的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100元,用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李某二人基于共同的盗窃意思,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是盗窃罪的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其参与过的全部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系累犯。为吸毒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为吸毒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明
检察官助理:张焕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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