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一巷620号**幢**单元**室。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侯小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9日,新疆海达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达)与南阳海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海达)形成挂靠关系,由南阳海达负责提供资质进行投标承揽工程,新疆海达负责具体施工,新疆海达向南阳海达交纳2%-10%不等管理费用。自形成挂靠关系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即代表南阳海达进行工程投标承揽,又代表新疆海达具体负责项目管理,为便于工程投标、结算、合同签订,李某某找人私刻南阳海达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法人章各一枚,并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准东钻井公司与南阳海达签订的《2018年钻井工程施工服务(第三标段)》合同上使用私刻的南阳海达法人章,在南阳海达与克拉玛依市源丰石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钻井液回收及罐车运输服务合同》、南阳海达与仲照文签订的《协议书》上使用私刻的南阳海达合同专用章,在李军写给仲照文、耿小龙的《欠条》上使用私刻的南阳海达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南阳海达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亮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14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侯小山担任被告人李某某一审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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