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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502031964*********,汉族,文化程度,克拉玛依市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山子分公司负责人,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为顺利开展工程,被告人张某某在乌鲁木齐市华凌市场附近私刻了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三枚印章,后因承包项目未交工,该印章一直未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莉

2020年4月7日

附: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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