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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现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5日交办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鲲鹏”、“倩倩”、董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大新疆麻将”网上游戏APP组织他人赌博,通过组建的“时来运转”、“时来运转VS幸福的感受”等微信群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2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经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额退缴了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和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代理,长期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薇

2019年12月28日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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