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屈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81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县,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上午9时许,在**县**乡**村**村民组,被害人屈某乙在后院建造院墙时,被告人屈某甲前来阻拦,二人发生争执,后屈某甲持刀将其弟屈某乙捅伤。经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含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二人矛盾系邻里纠纷引起,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