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1年**月**日,身份证号5323281961********,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某某人,农民,家住元某某**街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被元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元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元某某公安局通过线索摸排,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疑似枪支。8月30日,元某某公安局对李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在李某某家厨房桌子上发现一支疑似火药枪和一瓶铁砂,即对该疑似枪支进行扣押并送检。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持有使用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志成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元某某**街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4页。
3.起诉书三正本五副本,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的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