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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男,1999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区,住******小区**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万**驾驶绿源牌电动二轮车沿**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门口路段,与由西向东步行的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应**(女,殁年75岁)发生相撞,造成应厚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博文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万**的供述和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5.证人冯**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如与被害人和解,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牧平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万**现羁押在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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