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浉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余**,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900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浉河区,住信阳市浉河区新华东路新华贸易广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余**在信阳市浉河区新华市场的家中,在网上以看黄色视频为由,以其伪装的女性QQ号2329255446添加了被害人李金君为QQ好友,接着余**又用伪装的女性微信(名字:红叶,qiushuiyiren1-23) 添加李**为微信好友,余**用女性身份引诱被害人李**观看自已的黄色视频,然后以拉李**进色情表演的微信“福利”群升级马甲为由,先后让李**扫码付款共计27442元,其中含余**让李**向其使用的手机号码15939788885和15188282089充话费1500元,李**付款后始终没有被拉进色情表演的微信“福利”群。余**随后将骗取的钱款提现至自已的银行账户。被告人余**到案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李**28000元,取得被害人李**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前科证明、接受证据材料、交易流水、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耿**、骆**的证言;3.被害人李**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一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5000至10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德富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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