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伽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198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某某,住新疆伽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伽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2:30左右,被告人阿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其停放在伽某某客运站前的新Q0****号摩托车,行驶到伽某某**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420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艾尼瓦尔阿布里米提
书记员 :艾克热木江艾合买提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3页,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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