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6********,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0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14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27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8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以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为泄愤,携带疑似枪支物、棍棒驱车至五常市**乡**村**馆门前处,对被害人郭某某(男,42岁)及阻拦人员关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郭某某受伤。经鉴定,郭某某为轻微伤。
经侦查,五常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将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被告人裴某某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6日在五常市营城子满族乡营城子村将被告人关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党员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何某某、高某某、博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裴某某、关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裴某某、关庆友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裴某某、关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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