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捕前住吕梁市离市**,政治面貌群众,2004年7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交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捕前住原籍,政治面貌群众,2008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9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4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交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牌照的白色哈弗轿车,从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路出发,途径中阳县到达交口县城。二被告人当晚所乘坐车辆系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由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二被告人驾车路过交口县五麟公司附近路段时,被告人张某某看到供水站门口停放着一辆绿色丰田霸道车(晋J****2),遂要求被告人郭某某停车,被告人张某某持改锥撬开绿色丰田车驾驶座后车窗玻璃,盗窃车内卷烟、皮包等财物,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己驾驶的车内等待。作案后,二被告人驾车驶离交口县城途中,被告人张某某在翻看皮包后,将皮包从车窗随意丢弃。二被告人继续驾车向桃红坡、双池方向行驶,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后,途径关上、中阳县返回离石。
2、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上述未悬挂牌照的白色哈弗轿车,从吕梁市离石区到达石楼县城预谋实施盗窃。二被告人因担心驾驶车辆作案目标太大,遂在石楼县“我心飞扬”KTV门口盗窃一辆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一路寻找作案目标。二被告人在石楼县“王府佳苑”小区3号楼4单元门口,撬开一辆白色陆风X7轿车(晋J****0)后备箱玻璃,未能窃取到财物;二被告人又来到“王府佳苑”小区9号楼4单元门口,撬开一辆白色本田CRV轿车(晋A****1)副驾驶车窗玻璃,窃取车内一皮包内放置的现金4000元左右;二被告人随后又驾驶摩托车来到石楼县纪委家属院内,撬开一辆白色丰田轿车(晋A****S)驾驶座后面玻璃,窃取车内放置的十几条香烟。9月28日凌晨,二被告人将被盗摩托车随意丢弃后,驾车离开石楼县返回离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及移送材料、报案材料、电子证据分析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 搜查笔录;2、证人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任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七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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