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8********,汉族,大学专科,群众,销售工作,原某某支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街**号**排**号,现租住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甲在某某支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从事车辆贷款担保相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考察客户,协助客户办理车辆贷款手续,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徐某甲以还款系统出现故障、帮助客户提前还款等虚假事由欺骗被害人史某某、徐某乙、周某某、冯某某,欺骗四名被害人将车贷还款资金转账至被告人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或微信,共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81906.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在得知被害人史某某想提前归还车贷,以不能存入原指定扣款银行卡以及帮助处理滞纳金、帮助还款等为由,欺骗被害人史某某及其车辆购买人王某某将归还车贷资金转入被告人徐某甲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共骗取史某某、王某某资金51053.59元。被告人徐某甲收到上述钱款后,将其用于归还其个人网贷,并未用于替史某某归还车贷,后被告人徐某甲欺骗被害人史某某,说已将上述钱款归还车贷。
2.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得知被害人徐某乙想提前归还车贷,以不能存入原先指定扣款银行卡以及帮助徐某乙处理提前还款事宜为由,欺骗被害人徐某乙将归还车贷资金微信转给被告人徐某甲,共骗取被害人徐某乙资金11420元。被告人徐某甲收到上述钱款后,将其用于归还其个人网贷,并未用于替被害人徐某乙归还车贷。
3、2018年1月,被告人徐某甲电话联系被害人周某某,以车贷还款系统出现故障为由,欺骗被害人周某某将归还车贷资金微信转给被告人徐某甲,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资金10903.23元。被告人徐某甲收到上述钱款后,将其用于归还其个人网贷,并未用于替被害人周某某归还车贷。
4.2018年初,被告人徐某甲电话联系被害人冯某某,以帮助冯某某偿还贷款为由,欺骗被害人冯某某将归还车贷资金微信转给被告人徐某甲,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资金8530元。被告人徐某甲收到上述钱款后,将其用于归还其个人网贷,并未用于替被害人冯某某归还车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电子证据;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史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秀忠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