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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70********,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边某某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和斧头来到香格里拉市**镇**村委会“**”(当地地名)国有林山上,擅自砍伐树木并造材,现场共计28件原木。经鉴定,边某某所盗伐的林木为松科云杉属云杉,不上保护级别,涉案的28件原木材积为36.8424m3,立木材积(蓄积)为61.404m3,林木权属为国有。被告人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台油锯、1把斧头、28件原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拉某某、格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边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立木蓄积达61.40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建英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640****;保证人七某某,联系电话:1398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1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作案工具1台油锯、1把斧头随案移送;造材的28件原木扣押于香格里拉市**镇**村“**”(当地地名)山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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