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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7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9月1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与他人订立生基合同或口头约定为别人打生基、赊账购买建材、拉走生猪后变卖的方式,骗取几十余名被害人钱款。具体如下:

1、2016年7月8日,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生基石料价格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段某某借帮助张某某修建生基之便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向张某某借款20000元,该笔借款张某某用尹某某的名字向被告人段某某支付;2016年10月6日向张某某借款10000元,约定待生基做好后折抵生基修建费用。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甲方修建生基,也未归还收取的定金及借款,并为逃避其它债务而躲避到盈江县,直至被抓获归案。

2、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段某某借修建生基之名,向被害人杜某某收取定金15000元,后因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帮修建生基,在杜某某多次催促下被告人段民兆退还10000元定金,剩余5000元未退还,也未帮杜某某修建生基。

3、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段某某向被害人某某石材老板杨某某进购修建生基的石料,后被告人段某某只在石料送货单上签名,不再支付货款。至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段某某共欠某某石材的老板杨某某购买石料款101670元,后失去联系。

4.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段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约定帮其建生基,许某某先后分两次一共付给被告人段某某6200元,后被告人段某某未将生基建好并失去联系,未退还许某某钱款。

5.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段某某和被害人韩某某约定装修事宜,韩某某预付给被告人段某某12000元,被告人段某某给了韩某某100多片火山石,做了36个小钢架,双方预估价格在5000元左右。后被告人段某某未装修好并失去联系,未退还韩某某剩余钱款7000元左右。

6.2015年9月份,被告人段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进石材,被告人段某某先后分两次向张某甲进了共计9700元的石材。后被告人段某某失去联系未付清石材款。

7.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李某甲的铺子赊瓷砖共计33838元,后被告人段某某失去联系未付清瓷砖款。

8.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段某某和被害人董某某订了42000元的瓷砖一直未付款并失去联系。

9.2015年6月被告人段某某和被害人李某乙订了13000元的材料一直未付款并失去联系。

10.2014年6月被告人段某某和被害人徐某某订了45140元的瓷砖一直未付款并失去联系。

11.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杨某甲家中拉走了4头猪,共计7264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杨某甲并且联系不上。

12.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孟某某家中拉走了5头猪,共计7472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孟某某并且联系不上。

13.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罗某某家中拉走了2头猪,共计2932.87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罗某某并且联系不上。

14.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祁某甲家中拉走了8头猪,计14480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祁某甲并且联系不上。

15.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祁某乙家中拉走了5头猪、共计7197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祁某乙并且联系不上。

16.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杨某乙家中拉走了4头猪、共计12987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杨某乙并且联系不上。

17.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陇川县某某村委会某某小组陈某某父亲家拉走了18头猪,当时支付了67元,还差42000元一直未支付。

18.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范某某家中拉走了3头猪、共计7424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范某某并且联系不上。

19.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英某某家中拉走了2头猪、共计4336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英某某并且联系不上。

20.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相某甲家中拉走了2头猪、共计4208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相某甲并且联系不上。

21.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岩某某家中拉走了8头猪、共计11088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岩某某并且联系不上。

22.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冯某某家中拉走了1头猪、共计2402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冯某某并且联系不上。

23.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相某乙家中拉走了2头猪、共计3296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相某乙并且联系不上。

24.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董某某家中拉走了1头猪、共计2316.6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董某某并且联系不上。

25.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杨某丙家中拉走了3头猪、共计5389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杨某丙并且联系不上。

26.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木某某家中拉走了5头猪、共计1043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木某某并且联系不上。

27.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郭某某家中拉走了2头猪、共计3823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郭某某并且联系不上。

28.2019年7月10日杨某丁从梁河拉到被告人段某某的弄沙养猪厂37头猪、共计14800元,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杨某丁并且联系不上。

29.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莫某某家中拉走了5头猪、共计1216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段某某一直未付款给莫某某并且联系不上。

以上涉案款物共计470553.4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订立购销、施工合同,并收受他人给付的订金及物品后,肆意挥霍并采取逃匿手段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飞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镇**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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