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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城**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殷某某于2017年陆续从镇沅县**街收购野生动物死体保存于其经营的餐馆**园冰箱内,准备用于食用。具体是:白鹇死体6只、小鸟类死体33只、原鸡(野鸡)死体1只。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原鸡(野鸡)为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原鸡(野鸡)的价值为5000元;白鹇为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只白鹇的价值为30000元;23只雀形目鸟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价值为6900元,2只为钩嘴鹛,价值为600元,另外8只小鸟死体鉴定检材不能满足鉴定条件,无法确定其种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收购的野生动物死体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3.抓获经过及证人祁某某、白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到两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卷宗五册(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11份。

5. 涉案野生动物死体保存于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以照片形式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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