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腾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杨吉荣,绰号嘎吉,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某市,住云南省腾某市荷花镇**村委会**组**号。杨吉荣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22日被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腾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杨吉荣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腾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腾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腾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吉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杨吉荣在腾某市荷花镇范围内采用发零包的方式以50元、100元人民币的价格零星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岳某某,计数贩卖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零包1次,贩卖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零包1次,经侦查实验,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总量为0.37克(贩卖50元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12克,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25克)。2019年 12月 21日,腾某市公安局民警在腾某市荷花镇**村委会**组**号杨吉荣住宅查获被告人杨吉荣,当场从杨吉荣住宅大门内侧墙边查获毒品海洛因1瓶,在右侧厢房2楼房间衣柜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瓶。经称量,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分别为0.28克、3.50克、3.87克,全案累计毒品海洛因数量达8.02克。被告人杨吉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吉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吉荣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数量为0.37克,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7.65克,全案毒品海洛因数量累计8.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被告人杨吉荣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累犯、毒品再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吉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贵平
检察员:陈利昆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吉荣现羁押于腾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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