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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7月31日中午12时30许,被告人姬某某在盈江县**镇芒仗街贤发工业气体门市部,趁被害人王某某正在午睡,将王某某的一部紫色华为牌荣耀10手机(串号1:868047041737513,串号2:868047041848575)和一部蓝色vivo牌X20手机(串号1:867478039976691,串号2:867478039976683)盗走。2019年9月9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被盗的一部紫色华为荣耀10手机价值人民币1348元,一部蓝色vivo牌X20手机价值人民币1559元。

2、2019年08月0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姬某某在盈江县**镇喜尔顿酒店旁昆钢现货库内,趁被害人杜某某正在午睡,将杜某某的一部金色OPPO牌R11手机(串号:866015036732916)盗走。2019年9月9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杜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49元。

3、2019年08月02日15时至16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组**号岳某某家卧室,趁被害人岳某某正在午睡时,将岳某某的一部红色vivo牌Y93手机(串号1:864491045730179,串号2:864491045730161)。2019年9月9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岳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08元。

4、2019年08月02日15时至16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在盈江县**镇中央皓城森林酒吧斜对面的景颇乡味饭店,将被害人董某某的一部红色OPPO牌R15手机(串号1:865141040168037,串号2:865141040168029)盗走。2019年9月9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某某被盗的一部红色OPPO牌R15手机价值人民币1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宗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涉案款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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