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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村**号,案发前任阿勒×××总支书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5月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别名沈**,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5月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小区,系泸西县**局职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3月2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期**期**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5月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栋**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5月7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有前科: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7月2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7月1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别名小*,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7月24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有前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2月24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7月27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曾用名李**,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7月27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戊,别名老*,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幢**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6月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乙,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街**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6月2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保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街**号**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6月3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沈某甲、饶某甲、周某某、饶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沈某乙、保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案十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王某丙相继向王某甲、李某某、耿某某、资某某(该四人另案处理)、沈某甲、周某某、李某甲等人借高利贷、向饶某甲等人收取预付煤款以经营**煤矿*号井。到2010年8月,王某丙连本带利欠款数千万元。至此,王某甲利用其势力宣称由其来解决王某丙的债务问题。王某甲先让耿某某、资某某、李某甲、饶某甲、沈某甲等人去找王某丙商量让王某丙将经营权转给王某甲一伙,王某丙不同意。王某甲继续派人威逼王某丙,以逼迫王某丙将煤矿经营权转让给王某甲,依然未得逞。随即,王某甲派耿某某、资某某、李某甲、沈某甲、饶某甲、周某某等人到王某丙煤矿上将王某丙煤矿上的绞车锁掉,阻止王某丙的煤矿进行生产,并由耿某某、资某某、沈某甲、李某甲、饶某甲、周某某等人带领人员到王某丙煤矿上24小时分班轮流值守长达二十余日,其中耿某某安排沈某乙、保某某、李某戊参与值守,资某某安排李某乙、陈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甲参与值守。同年9月6日,王某甲召集耿某某、资某某、沈某甲、李某甲、饶某甲、周某某等人在**饭店其办公室召开会议,告知大家次日政府会出面解决王某丙的债务问题,如果王某丙还不愿意将煤矿经营权转让给王某甲一方就强行拿过来,并明确到时候由资某某、耿某某、饶某甲作为债权人代表。次日下午,泸西县煤炭局和**集团在泸西县**酒店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处理王某丙的债务问题,王某丙的大部分债主同意王某丙继续经营煤矿还款,以王某甲为首的耿某某、资某某、饶某甲等人主张变卖王某丙的煤矿偿还债主的债务。王某甲得知王某丙不同意将经营权转让出来的情况后,带领黄某某、李某庚、张某某、李某辛(该四人另案处理)等人赶到**酒店,王某甲、黄某某、耿某某、资某某、周某某以及跟随周某某到场的饶某乙等人对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进行殴打,殴打后强迫王某丙签订煤矿转让协议,将**煤矿*号井转让给王某甲指定的耿某某、资某某、饶某甲三名债权人代表。同年9月10日,王某甲安排以耿某某、资某某、饶某甲为名将该煤矿以1700万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乙。

上述所有被告人均系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煤矿转让协议、债务人员领款名单、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开票资料、被害人记录的日记、泸西县**医院报告单、欠条等;

2.证人王某甲、资某某、耿某某、李某某、罗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王某乙、饶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陈述;

4.本案十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十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饶某甲、沈某甲、饶某乙参与合伙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饶某乙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沈某乙、保某某在他人安排下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十三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雄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22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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