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区,住**街道**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 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因感情纠纷在麒麟区潇湘街道南城门社区来兴小区 239号路口处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吕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至李某某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吕涛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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