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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非××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沾益区**街道**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曲靖市马某区境内沪瑞线K2679+500M处时,所驾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贵******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贵******货车乘车人余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张某乙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贵******号车所载货物受损、事故现场绿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制动系不合格,存在故障,其行驶速度超过法定最高时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腹部联合损伤死亡,张某乙为轻微伤;经认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垫付协议等;2.证人张某甲、蔡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制动系不合格、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鹏飞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联系电话:1591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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